核設施退役要遵循對國土清潔負責、對子孫後代負責和對國土開發負責的三項基本原則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》,核設施的遷移、轉讓或退役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,經審查批準後方可進行。審批程序中,申請單位要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《核設施開始退役申請書》或《核設施最終退役申請書》、《核設施退役報告》、《核設施退役環境影響報告批準書》、《核設施質量保證大綱》等文件資料,國家核安全局最終根據技術審評單位審評意見、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咨詢意見,作出審批決定。
核設施退役過程主要包括放射源項普查、去污、拆卸和廢物處理等工作,工程複雜、龐大,各個環節都需要在國家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之下進行。